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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事故致18人遇难

时间:2020-12-07 09:48:55 来源:微闻网 作者:咕咕

人身安全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近日发生的一则新闻让很多人的心揪了起来,重庆煤矿事故导致18人遇难,这对于18个家庭来说都是非常沉重的打击,让18个家庭都失去了亲人,根据最新报道,煤矿事故连发,重庆市政府被约谈,下面就跟随微闻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重庆煤矿事故致18人遇难,今天重庆煤矿事故最新消息,一起来看看吧!

煤矿事故连发 重庆市政府被约谈

12月6日,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国务院安委办对重庆市人民政府进行安全生产约谈。此次约谈的主要目的是深刻认识重庆市煤矿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分析事故多发频发原因,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家煤矿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黄玉治主约谈。

约谈指出,重庆市在两个多月时间里,相继发生了松藻煤矿“9·27”重大火灾事故、吊水洞煤矿“12·4”重大事故,伤亡惨重,影响恶劣。事故暴露出一些煤矿企业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主体责任不落实,风险排查不全面、研判不科学、防控不精准,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基层薄弱,监管监察质量不高等问题。

约谈要求,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要深化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严格规范精准监管监察执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要坚定不移推动小煤矿关闭退出,加强关停技改煤矿安全监管,推动煤矿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重庆永川吊水洞煤矿事故致23人遇难

12月4日23时许,重庆永川吊水洞煤矿事故搜救工作结束。经全力搜救,事故中1人获救,23人遇难。4日17时许,#重庆永川一煤矿发生事故#,24人被困井下。目前,善后工作有序开展,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国务院安委会决定挂牌督办

接报后,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黄明立即到部指挥中心视频调度指导救援处置。部党委委员琼色参加调度。应急管理部已派出由副部长、国家矿山安监局局长黄玉治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对该起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办。

目前,国家隧道应急救援重庆队和当地救援队伍正在现场开展救援,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和周边专业救援队伍已前往增援。

事故煤矿所属企业多次因安全问题被罚

记者注意到,发生事故的吊水洞煤矿所属公司——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在今年内多次因违反相关安全规定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发生事故的吊水洞煤矿位于重庆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安溪村。该煤矿始建于1975年,1998年转制为私营企业,2008年改扩建,设计生产能力12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12万吨/年。该矿此前持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属“六证”齐全的合法生产矿井。

据了解,吊水洞煤矿为高瓦斯矿井,其矿井煤层具有自然发火风险,矿井煤尘具有爆炸风险,吊水洞煤矿存在主要灾害有瓦斯灾害、自然发火灾害、顶板灾害、粉尘灾害。2013年3月25日,吊水洞煤矿发生井下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2012年6月4日,吊水洞煤矿井下发生顶板事故,1人死亡。

此外,记者从重庆市信用中心官网了解到,发生事故的吊水洞煤矿所属公司——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在近两年内多次因违反相关安全规定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2020年8月14日吊水洞矿井主扇风机故障,未在10分钟之内启动备用通风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被永川区能源局处以18000元罚款;安全副厂长袁某也被处以1000元罚款。

2020年5月8日,因-98mK13开切眼进风风量不足导致瓦斯超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吊水洞煤业技术负责人黄某某被永川区能源局罚款1000元。

2020年3月6日,因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吊水洞煤业被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中监察分局罚款49000元。

2020年3月2日 ,永川区能源局在对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机电管理人员未定期对地面变电所高压配电箱及母线牌进行维护检修,机电矿长袁某某被罚款1000元。

2019年12月11-12日 ,永川区能源局对其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S30211采煤工作面、S30811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断面小于设计断面的2/3,与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规定不符,违反了矿井《S30211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S30811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等相关规定,被罚款18000元。

煤矿事故类型分为哪几种?

瓦斯事故:瓦斯、煤尘爆炸或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窒息(中毒)等。

顶板事故:指冒顶、片帮、顶板掉矸、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露天煤矿边坡滑移垮塌等。底板事故视为顶板事故。

机电事故: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包括运输设备在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放炮事故: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造成的事故。

水灾事故:指地表水、老空水、地质构造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及溃水、溃沙导致的事故。

火灾事故:是指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算为瓦斯事故)。

运输事故: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发生的事故。

其它事故:以上七类以外的事故。

煤矿重大事故相关处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结案。

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

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结案。

第三十四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的批复时限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事故批复应当主送落实责任追究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事故批复的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批复单位。

第三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三十八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其他部门向社会公布,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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