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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有离婚冷静期

时间:2020-12-03 15:05:00 来源:微闻网 作者:肖肖

近日,离婚冷静期实施条款出炉,条款中显示离婚的两人在30天冷静期内可以去离婚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其实离婚冷静期从设立初期就一直备受争议,有持反对意见的也有持赞同意见的,总之就是各说纷纭,那么该不该有离婚冷静期呢?下面大家就和微闻网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离婚冷静期实施条款出炉,离婚冷静期的好处和弊端哦~

离婚冷静期实施条款出炉

12月3日,@侠客岛 @中国新闻周刊 @观察者网等多家媒体官微发布的一份民政部文件显示,近日,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通知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三十天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证件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天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该不该有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在设立初期至今一直备受争议,该制度的初衷是避免夫妻双方轻率、冲动离婚,得到不少人支持,也有人持反对意见。

支持的网友认为,“离婚冷静期”能让夫妻双方减少冲动离婚的现象,从而保障婚姻的稳定;还有支持者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也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持反对意见的网友则认为,离婚是个人自由,不应予以干预。还有网友担忧离婚冷静期或成为家庭暴力的保护伞,让那些经受着身体和精神侵害的人们,被这个冷静期击退。

数据显示,我国离婚率自2002年起,连续17年上升。据民政部数据显示,我国离婚率不断升高已经成为了一个趋势,2019年,我国登记离婚达415.4万对;2018年,我国登记离婚人数为446.1万对,达到十年来的最高点,较2009年增长了16%。其中不乏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现象。

一刀切的限制离婚门槛,并不能让人拥有幸福的婚姻。新制度下,增加了离婚难度和离婚成本。对于想要迈出结婚这一步的人们产生极大影响,让人们变得谨慎,甚至畏惧结婚。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对此建议,关于离婚冷静期的制度设计应当考虑给予离婚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不宜强制适用。应当遵循婚姻自由原则,可以设计为选择性而非强制性,比如,增加“经双方同意”这样的限定条件。

此外,应进一步细化完善“离婚冷静期”适用范围,让制度更有针对性。让制度更细化完善,一定程度上实现该制度避免冲动离婚的初衷,还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妨碍婚姻自由的误伤或副作用。

婚姻自主不仅是结婚自由,还包括离婚自由。每一个人在开启一段婚姻前,都要充分掂量婚姻生活要承担的责任。不能因为自由轻率的结婚或离婚。“离婚冷静期”的初衷并不是要限制婚姻,而是希望人们珍惜婚姻。

离婚冷静期的好处和弊端

一、离婚冷静期的好处

1、避免情绪化离婚

离婚冷静期能给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空间,在挽救婚姻上做最后一次努力,因为有的夫妻一时冲动,办了离婚之后又后悔不及,对于这种情绪化离婚,设置离婚冷静期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离婚冷静期的弊端

1、增加离婚成本

离婚冷静期制度加大了离婚双方的成本。一方面,双方在离婚冷静期之后还要共同再去一次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另一方面,如果在冷静期期间,其中一方反悔的,另一方坚持离婚的,这时候另一方就只能去法院提起诉讼,而诉讼周期又比较漫长,法院对于离婚的判决又采取审慎的态度,这对已经签订协议本来可以离婚了,但是另一方又反悔,坚持要离婚的一方来说,成本加大,风险也加大。

2、有一定的风险性

离婚冷静期制度增加了不确定性与风险。在离婚冷静期期间,因为双方的夫妻关系尚未解除,在此期间涉及到的一系列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比如在离婚冷静期期间一方恶意借债的,明显是对于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侵犯。但是另一方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

离婚登记程序有重大调整!

一、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三款、第五章废止,删除第十四条第(五)项中“及可撤销婚姻”、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撤销受胁迫婚姻”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撤销婚姻”表述。

二、调整离婚登记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1)。

(二)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附件2)。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附件3)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4)。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附件5),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附件7)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婚姻登记员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婚姻登记处××××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多页离婚协议书同时在骑缝处加盖此印章,骑缝处不填写日期。当事人亲自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存档。婚姻登记处在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加盖“×××登记处存档件××××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

三、离婚登记档案归档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离婚登记档案、形成电子档案。

归档材料应当增加离婚登记申请环节所有材料(含附件1、4、5)。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培训。要将本《通知》纳入信息公开的范围,将更新后的婚姻登记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及时在相关网站、婚姻登记场所公开,让群众知悉婚姻登记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做到便民利民。要抓紧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使婚姻登记员及时掌握《通知》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婚姻登记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二)做好配套衔接。要加快推进本地区相关配套制度的“废改立”工作,确保与本《通知》的规定相一致。要做好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升级,及时将离婚登记的申请、撤回等环节纳入信息系统,确保婚姻登记程序的有效衔接。

(三)强化风险防控。要做好分析研判,对《通知》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要有应对措施,确保矛盾问题得到及.时处置。要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在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民政部。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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