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

王书金案重审仍是死刑

时间:2020-11-24 11:30:20 来源:微闻网 作者:肖肖

11月24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书金案重新审理,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书金先后奸杀多名女性的罪名坐实,王书金案重审仍是死刑,在这起案件中除了王书金死刑受到外界关注以外,被称为“冤案”的聂树斌案也受到了大家的议论,虽然王书金自曝自己就是当年聂树斌案的真正凶手,但这起案件还有太多的疑点,下面的大家就和微闻网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王书金案重审仍是死刑,王书金案怎么回事,王书金案件细节,聂树斌案是怎么回事~

王书金案重审仍是死刑

2020年11月24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理的被告人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案进行公开宣判。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书金于1993年11月29日强奸并杀害被害人张某芬、1994年11月21日强奸并杀害被害人刘某某、1995年农历八月初的一天强奸并杀害被害人张某芳、1995年农历七月下旬的一天强奸被害人贾某某后杀害未遂。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书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应依法数罪并罚。王书金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情节及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王书金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遂以被告人王书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对附带民事部分依法作出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从判决结果看,王书金仍然未被认定为是聂树斌案的真凶。此前的庭审中,他坚称自己是“聂树斌案”真凶,但检方认为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王书金关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是其所为的供述与该案在时间上、被害人身高、颈部缠绕物等一些关键情节上存在重大差异,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不是王书金所为,邯郸中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意见和理由成立,王书金及辩护人所提该案是王书金所为的理由不能成立。

王书金案怎么回事

王书金案是由王书金发起的一系列强奸、杀人案件。

2005年1月17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根据群众反映将形迹可疑的王书金抓获。王书金供述其曾经多次强奸、杀人,其中一起在石家庄西郊作案。

2007年3月12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王书金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对王书金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书金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2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王书金供述的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事实不予认定。目前,该案已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将王书金案发回重审。11月20日上午,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一案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0年11月24日,王书金案发回重审后一审宣判,王书金被判处死刑。

聂树斌案又是怎么回事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鹿泉县人聂树斌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

2005年1月17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省公安机关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书金除交待在广平县实施多起强奸杀人案件外,还供称曾在石家庄西郊方台村附近玉米地内强奸、杀害一名青年女性,此案即原“聂树斌案”。王书金自称聂树斌案背后凶案的真凶的做法,引发社会关注。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2015年6月、9月和12月,聂树斌案复查期限先后延期三个月。2016年2月,山东高院决定再次延长复查期限三个月,至2016年6月15日。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聂树斌案“真凶”王书金发声:自知罪孽深重唯死以谢天下

11月18日,开屏新闻记者从王书金辩护律师周兆成律师处获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11月20日开庭审理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一案。由于该案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出现了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在会见王书金时,王书金告诉周律师,他“活着每天都是折磨”“要以死谢天下”,同时,他也再次声称自己就是聂树斌案的真凶。

周兆成律师告诉开屏新闻记者,目前,他已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代理手续; 11月16日,他的律师团队第一时间抵达河北邯郸;当天上午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一案进行全面阅卷,同时也签收了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该案发回重审的《出庭通知书》。法院决定在11月20日上午9时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开庭审理。

作为被告人王书金的辩护律师,周兆成说,由于该案开庭在即,作为辩护律师需要第一时间对被告人进行庭前辅导,以指导其在开庭时遵守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挥;而王书金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刑事裁定书》后,也通过法院转告,需要第一时间会见辩护律师。

11月16日、17日,周兆成在磁县看守所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人王书金。在会见中,王书金对最高人民法院对其死刑复核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不太理解。他说自己20多年前犯下了弥天大罪,造成四名无辜的生命离去,也造成年轻的聂树斌因自己而死,自己的罪孽深重,让五个家庭,几代人饱受精神痛苦,现在活着每天都是折磨,根本没有多活下去的想法。自己这样多活一天,都是对受害人全家的无情折磨。“他说他还是希望自己可以早点接受法律的严惩,这样大家都解脱了! ”周律师说。

随后,王书金隔着铁栏杆向周律师展开了被害人张某芬家属向其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他说被害人张某芬以及其他被害人现在都已经是一堆堆白骨,这么多年他们家人太痛苦了,可是我现在名下什么财产都没有,我真的非常想赔偿他们,可是又能拿什么来赔了?我真是罪无可赦,我唯有一死以谢天下。”

会见时,王书金也向周律师表示,他很感谢多年来一直关注他案件的郑成月局长,感谢他秉公办理。听说他身体不好,请周律师转告他一定要保重身体,早日康复。他还感谢之前的辩护律师彭思源律师,之前帮他把“孩子的照片找来了”,他无以回报。

2005年,王书金涉嫌数起强奸杀人案被抓获;2007年,邯郸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一审判处其死刑;随后,认为自己主动供述有重大立功情节可免一死的王书金不服,上诉至河北高院,2014年,河北省高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认为聂树斌案不是王书金所为。

在谈到聂树斌时,王书金说,希望邯郸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诉机关指控自己94年犯下的另外一起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康某花被强奸、被害案),“他说这个案件真的是他做的,他的口供一直都很稳定,如果不是他做的,不可能知道当时扔在自行车下面被害人的钥匙,这个案件真的不能算到聂树斌头上。”周律师说,王书金知道聂树斌已经无罪了,但还是“疑罪”,司法机关应该还聂树斌一个彻底的清白。“他说聂树斌无罪,他才是真凶!如果司法机关不认定被害人康某花不是他杀的,也不是聂树斌杀的,那到底是谁杀的?他要给康家一个交代,如果最后都没有认定,即使对他执行了死刑,对康家也是不公平的。”

就聂案,周律师认为,此案件系王书金作案。首先王书金被羁押后,在外界没有任何干扰,也不清楚聂树斌案已经处决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出这起案件。并且其同时交代的多起案件均已经查证属实,加之王书金口供一直都非常稳定,更为重要的是对于案件隐蔽性细节王书金也作了交代,因此,均可证实该案应该为王书金所为。

王书金案件细节

疑点一:聂案定罪无人证、物证,依赖口供,口供前后矛盾

此前在查看卷宗后,李树亭曾表示,聂树斌案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无任何直接人证、物证,仅凭口供定罪。

在代理意见中,李树亭再次重申这一观点,他称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件基于受害人亲属报案,在抓获聂树斌之前,没有任何人指认、控告其强奸、杀人犯罪,公安机关也没有掌握其任何犯罪事实或犯罪证据。

1994年11月30日,《石家庄治安报》曾登载《青纱帐静悄悄》一文,是聂案专案组侦查人员采写,披露了抓捕聂的过程。

这份报道称排查无线索后,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公安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称“骑一辆蓝色山地车”的男子有问题,而聂树斌符合这一线索,故将其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并蹲守抓获。

聂案卷宗也显示,在受害人的衣物上,没有检验出任何精斑,也没有检验出任何与聂树斌体液或血液及毛发有关的任何物证。包括在对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查以及对聂树斌家进行搜查过程中,没有发现和提取任何证明聂树斌实施犯罪或与聂树斌有关的物证。

此外,聂树斌案的两审判决,主要依据聂树斌的口供作出,但李树亭查阅聂树斌本人的口供内容,发现无论是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过程、杀人工具、抛藏被害人衣物地点,还是逃跑路线等,都先后互相矛盾之处。

李树亭还指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聂树斌自始至终,都没有供述一个最关键的隐蔽性细节:被害人遗落在案发现场的一串钥匙。

疑点二:花上衣来源存疑

据公开的聂树斌相关判决书所称,聂的行凶过程是将受害人拖入玉米地打昏强奸,随后用花上衣将其勒死。花上衣也一度成为此案的关键性信息。

李树亭说,根据卷宗中的《现场笔录》,勘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件衬衣,拍摄了一套照片。根据彩色照片显示:证物衬衣比较干净,背部有一个绽裂的直角形口子,该绽裂口子的两端分别有5cm左右,已经用白线进行缝缀。

李树亭认为,此前曾有信息披露,被害人康某被发现时,尸体已经高度腐烂。若有花衬衣是行凶工具,不可能如同照片所示那么干净。而衬衣缝缀的针脚粗疏,李树亭认为不是女性所为。

他还发现,关于杀人工具即短袖上衣或褂子,亦即所谓的“花衬衣”的来源,聂树斌先后的供述混乱。聂树斌曾在一次供述中说,是从一位收破烂的梁某三轮车上顺手拿来的。

但原石家庄市郊区留营乡张营村收破烂的梁某,在警方调查取证时,并没有证明自己曾经丢失过花上衣,或曾在三轮车把上搭过并丢失过任何衣物,更没有辨认过聂树斌供述的作案用的短袖上衣,是自己曾经丢失的衣物。

李树亭还说,侦查机关也从未将作为重要物证的彩色照片上的短袖上衣,交由梁某辨认过。

2005年,李树亭还曾去案发现场走访,在对案发现场重要目击证人焦某某、李某某的询问中,李树亭发现这二人都描述了见到案发现场康某尸体高度腐烂的情景和细节,却都未提及现场有衬衣类的物品。

另外,李树亭与另一名代理律师陈光武观点一致:把短袖上衣用缠绕方式或套在脖子上勒紧的方式,从物理学角度讲,由于摩擦力太大,难以达到收紧致被害人死亡的程度。

基于上述多种因素,李树亭认为:关于花上衣缠绕在受害人脖子上的细节,值得怀疑,并申请对被害人尸体照片和彩色照片上的物证衣物进行技术鉴定。

疑点三:1994年的询问笔录现2001年地名

李树亭指出,现存卷宗材料显示,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其中卷宗中的《讯问笔录》的日期标注混乱,页码涂改严重。

且上述所有《讯问笔录》显示:聂树斌回答讯问时话语流利,且在很短时间内完成了内容量很大的供述。

而据公开信息显示,聂树斌本人严重口吃,“口吃的厉害,一天说一点”,但卷宗显示,他在两个多小时内,完成了长达8页、数千字的供述内容。

此外,一份签署日期形成于1994年8月12日的《现场笔录》及现场平面图中,出现了多处 “新华路”、“新华西路”等道路名称。

根据李树亭走访调查河北省石家庄市区划地名办公室了解到:石家庄市新华路指东起公里街,西至西二环路段。而西二环往西至石太铁路铁道桥路段,则称为“石获南路”,且至今仍未变更。

至于“新华路”的称谓,乃是2001年1月22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河北省调整石家庄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国函〔2001〕10号),将原石家庄市郊区留营乡划归桥西区管辖后,民间才将西二环以西至石太铁路铁道桥路段称为“新华路”。

但在官方文件和户籍证簿中,该西二环以西至石太铁路铁道桥路段,至今依然称为“石获南路”。石太铁路铁道桥再往西通往鹿泉段,称为“石获公路”。

这意味着这份1994年的《现场笔录》,出现了2001年才开始兴起的民间称谓“新华路”。李树亭猜测,这份《现场笔录》的真正形成日期,应当晚于2001年。

此外,卷宗中石家庄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的内容被进行过添改。

石家庄市公安局作出《起诉意见书》【94】石公诉字第30号附文第4项:“1、毛发一部随案移交”,第5项:“5、被告人聂树斌作案用花上衣一件,随案移交”,都是用钢笔添加,而不是和正文一起打印出来。

疑点四:王书金供述隐蔽性细节

此前,王书金曾在供述玉米地案件时,说记不清具体时间,但他记得作案前那段时间常下雨,还打雷,雷声很大,作案当天天气很热,作案时没有下雨,作案后下了一场雨;第二天天气也很闷热,没下雨;过了一天又下了一场大雨。

李树亭前往石家庄气象局查阅资料后发现,王书金供述的作案前后的天气情况,与案发地当时的气象资料吻合。

根据石家庄市气象局1994年8月的相关气象资料:1994年8月3日、4日、5日期间,24小时内有雷、阵雨。1994年8月6日24小时内有小雨、阵雨。而1994年8月7日这一天,24小时内从20:00到22:04分有阵雨,降水量为25.4毫米,达到暴雨量级。

他称,这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王书金供述作案时间的准确性。

此外,代理意见提及,王书金供述的大量隐蔽性细节直指聂案,而这些细节并不是案外人所能熟知。

比如王书金供述出了案发现场被害人遗落的钥匙,并准确供述出了抛埋受害人衣物地点有水井和水池,还先后带领广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和河北省公安厅工作组人员进行指认。而孔寨村村民、案发现场玉米地主人段某某等人确认了王书金供述的水井和水池的存在与填埋时间。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编辑整理发布,如有不妥之处,请与我方联系删除处理。邮箱:taopano06999@163.com